消防法是怎么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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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可處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過失引起火災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指示或者強令他人違法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對電焊工來說,他們無證電焊、又過失引起火災,可處10日-15日拘留;對老板和總經理來說,指使無證的電焊工去進行危險作業,也可以被處10-15日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