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建安2019年08月29日訊-- 江蘇蘇州一民房突然起火
導致租客孫某全身40%燒傷
并構成四級傷殘
孫某認為,另一名租客閆某的電瓶車充電是引發火災的可能因素,房東陸某夫婦也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遂在治療結束后,將陸某夫婦和閆某起訴至法院,要求三人賠償各項損失140萬余元。
近日
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
這樣一起令人惋惜的案件
房東認為:應該租客賠
房租是其生活費用的來源
房子被火燒掉
應該由租房的人賠償二人損失
租客則認為:房東負有責任
房東以其共有的房屋作為租賃物向公眾出租并收取租金,符合經營活動的一般特征,因此房東應當在合理注意的限度內,保障承租人住宿在該房屋內的人身財產安全;另外,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本案火災是由其電瓶車充電引起的,其不是適格的被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三方都有過錯
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火災原因排除遺留火種的起火因素,但不能排除外來火源和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的可能。
但各租戶均反映,并沒有外來火源的相關情況,火災發生時電線和電瓶車在燃燒,而連接電線的只有閆某正在充電的電瓶車。
結合火災事故認定書中細項勘驗,電瓶車充電是引起火災的主要原因,故閆某對于本案火災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陸某夫婦作為房屋出租方,對案涉房屋以群租的形式出租給他人居住生活,更應該對電線線路、電器設備的使用維護盡更多的安全防范及注意義務,對租戶專門用于電瓶車充電的線路的用電流量應給予充裕用電范圍,并定期作相應的用電線路檢查,故其對于本案火災事故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孫某作為房屋的租戶之一,也是案涉租賃房屋的實際使用者之一,包括其他租賃戶在內對于房屋的居住使用具有安全防范、注意并提醒的審慎義務,故在本案中也具有一定的過錯。
經法院審核, 孫某因本案火災事故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129萬余元。
綜合各方面因素,法院酌情認定閆某承擔本案因火災事故產生損失5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孫某64萬余元,由房屋出租方陸某夫婦承擔4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孫某51萬余元,剩余10%的損失由孫某自行承擔。
2017年,浙江也曾發生過一起
電動車違規充電引發的火災
導致2人死亡
房東、租客賠款100多萬+有期徒刑
具體可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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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看到類似火災
房東是出租房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
出租房失火造成損失
房東、租客都有責任
但房東是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
肩上是有消防安全職責的
電動車充電要得當
千萬千萬不要在
樓道內、自家客廳、樓梯間、建筑首層充電
在這些地方充電都是違規充電
因為一旦起火
濃煙、火勢很容易在這些空間擴散
造成群死群傷
最好在小區集中充電樁處充電,此外,要選購質量合格的電動車;日常多檢查多維護;充電時間切勿過長;也盡量不要在夜晚充電;避免在雨天、積水路段行駛。
違規充電隱患大
電動車還要正確使用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