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建安2019年09月25日訊--湖南省郴州市嘉禾縣消防大隊消防監督員在對中偉神農步行街進行消防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該單位消防控制室只有1名未經過培訓且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人員值班。消防監督員責令物業管理公司立即調派持有建(構)筑物消防員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值班。
對該物業管理公司指使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行為郴州市嘉禾縣消防大隊進行立案調查,并將相關人員的違法行為移交至郴州市嘉禾縣珠泉派出所。珠泉派出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物業公司管理人員古某(化名)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相關條目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我不該抱著一時的僥幸心理,消防安全無小事,我一定吸取教訓。”古某(化名)流下了悔恨的淚水,他表示將以此為鑒,痛定思痛,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正常執法,牢固樹立消防安全意識,加強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嚴格落實各項制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