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建安2019年12月10日訊--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廈門某制造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2019年未按規定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經調查取證,廈門市應急管理局查明該公司2019年上半年未組織現場處置方案的演練,該行為違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依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并處1.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根據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依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二)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案例二
蘇州市吳江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蘇州金震紡織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存在下列問題:未按照《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對有限空間定期進行演練。
吳江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向蘇州金震紡織有限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吳安監罰告〔201X〕15號),其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申請。
蘇州金震紡織有限公司違反《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項,2018年5月10日,吳江區安監局決定給予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法律鏈接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工貿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并配備相關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訊設備、安全繩索等應急裝備和器材。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應急預案內容,定期進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九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應急預案,或者定期進行演練的。
提醒
應急預案不能只停留在制定上,僅僅“紙上談兵”做紙面功夫,而是要定期開展演練,落實到實處,切實提升企業應急能力,才能在關鍵時刻拯救生命!
相城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到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公眾號:EHS之家 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和培訓,現場執法人員開具了《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四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履行下列義務:(三)排查治理環境安全隱患;(四)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演練”的規定。
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二)未按規定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的”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10000(壹萬)元的行政處罰。
企業須有健全的環境應急管理體系,建立環境安全工作制度,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的環境安全主體責任,落實環境應急管理人員、物資和經費保障,為環境應急監測準備基礎資料,積極開展環境應急管理工作,有效防范環境風險。
企業是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責任主體,根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需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制定工作,對環境應急預案內容的真實性和可操作性負責。
企業可以自行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也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的,公眾號:EHS之家 企業指定有關人員全程參與。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簽署發布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內,向企業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按照環境應急預案,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企業級環境應急綜合演練,定期開展各工段、車間的分項應急演練,并做好應急演練的總結和評估工作。
劃重點
企業對于應急預案的
編制、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評估、備案、修訂等,
有什么法定職責和義務?
按照怎樣的程序和要求?
該如何正確地完成應急預案?
為什么要編制應急預案?
首先,應急預案指面對突發事件如自然災害、重特大事故、環境公害及人為破壞的應急管理、指揮、救援計劃等。它一般應建立在綜合防災規劃上。
其次,編制應急預案也是法律法規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編制應急預案提出了法律要求。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十七條規定: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國務院制定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制定國家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和國務院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國家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程序由國務院規定。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也對編制應急預案作出了明確要求。
2009年5月1日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施行,2016年7月1日起,修訂后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施行,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評估、修訂及監督管理工作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應急預案該如何備案?有什么時限?需要什么材料?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
中央企業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
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跨行政區域的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申報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四)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受理備案登記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逾期不予備案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已經備案。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最高可罰10萬元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五)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并重新備案的;
(七)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