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火栓系統
室外消火栓系統
中山建安2020年05月22日訊--《建規》8.1.2,城鎮(包括居住區、商業區、開發區、工業區等)應沿可通行消防車的街道設置市政消火栓系統;民用建筑、廠房、倉庫、儲罐(區)和堆場周圍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居住區人數不超過500人且建筑層數不超過兩層的居住區,可不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室內消火栓系統
《建規》8.2.1,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確有困難時,可只設置干式消防豎管和不帶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內消火栓。
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
《建規》8.2.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積大于200㎡的商業服務網點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高層住宅建筑的戶內宜配置輕便消防水龍。
?滅火器
《建規》8.1.10,高層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內應設置滅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設置滅火器。
?自動滅火系統
《建規》8.3.8-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建規》8.4.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套內宜設置火災探測器;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層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當設置需聯動控制的消防設施時,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高層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應設置具有語音功能的火災聲警報裝置或應急廣播。
?防排煙系統
防煙系統
《建規》8.5.1,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的前室、避難層(間)。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當其防煙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樓梯間可不設置防煙系統: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開的陽臺、凹廊;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且可開啟外窗的面積滿足自然排煙口的面積要求。
排煙系統
《建規》8.5.3,民用建筑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設置在一、二、三層且房間建筑面積大于100㎡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設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中庭;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100㎡且經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間;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300㎡且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建筑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建規》10.3.1,建筑高度不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內的的下列場所應設置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避難層(間)。
《建規》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設備房應設置備用照明,其作業面的最低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建規》10.3.5,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應設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員密集的場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墻面或地面上。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間距不應大于20m;對于袋形走道,不應大于10m;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于1.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