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建安2020年05月22日訊--建筑分類、耐火等級和材料的燃燒性能的相關知識。重點在于民用建筑的分類、建筑耐火等級等相關內容。難點在于高層民用建筑分類、民用建筑對耐火等級的要求。
(1)民用建筑:
名稱 | 高層民用建筑 | 單、多層民用建筑 | |
一 類 | 二 類 | ||
住宅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 |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 |
公共建筑 |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2.任一樓層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商店、展覽、電信、郵政、財貿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種功能組合的建筑 3.醫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4.省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和防災指揮調度建筑、網局級和省級電力調度 5.藏書超過l00萬冊的圖書館、書庫 | 除住宅建筑和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層民用建筑 |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單層公共建筑。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 |
(2)工業建筑:工業建筑是指工業生產性建筑,如主要生產廠房、輔助生產廠房等。工業建筑按照使用性質的不同,分為加工、生產類廠房和倉儲類庫房兩大類。廠房和倉庫又按其生產或儲存物質的性質進行分類。
(3)農業建筑:是指農副產業生產建筑,主要有暖棚、牲畜飼養場、蠶房、烤煙房、糧倉等。
建筑材料的燃燒性能及分類
表2-3-2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燒性能等級
燃燒性能等級 | 名稱 |
A | 不燃材料(制品) |
B1 | 難燃材料(制品) |
B2 | 可燃材料(制品) |
B3 | 易燃材料(制品) |
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
1、不燃性
用不燃燒性材料做成的構件統稱為不燃性構件。不燃燒材料是指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或高溫作用時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的材料。如鋼材、混凝土、磚、石、砌塊、石膏板等。
2、難燃性
凡用難燃燒性材料做成的構件或用燃燒性材料做成而用非燃燒性材料做保護層的構件統稱為難燃性構件。難燃燒性材料是指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或高溫作用時難起火、難微燃、難炭化,當火源移走后燃燒或微燃立即停止的材料。如瀝青混凝土、經阻燃處理后的木材、塑料、水泥、刨花板、板條抹灰墻等。
3、可燃性
凡用燃燒性材料做成的構件統稱為可燃性構件。燃燒性材料是指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或高溫作用時立即起火或微燃,且火源移走后仍繼續燃燒或微燃的材料。如木材、竹子、刨花板、保麗板、塑料等。
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
概念:耐火極限是指建筑構件按時間一溫度標準曲線進行耐火試驗,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或失去隔火作用時止的這段時間,用小時(h)表示。
影響耐火極限的要素:
1、材料本身的屬性
2、構配件的結構特性
3、材料與結構間的構造方式
4、標準所規定的試驗條件
5、材料的老化性能
6、火災種類和使用環境要求
不同耐火等級建筑中建筑構件耐火極限的確定:建筑構件的耐火性能是以樓板的耐火極限為基準,將一級建筑物樓板的耐火極限定為1.5h,二級的耐火極限定為1h,以下級別的則相應降低要求。
建筑耐火等級要求
建筑物的耐火等級是由組成建筑物的墻、柱、梁、樓板等主要構件的燃燒性能和最低耐火極限決定的。
耐火等級分為一、二、三、四級。
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
廠房、倉庫主要是指除炸藥廠(庫)、花炮廠(庫)、煉油廠外的廠房及倉庫。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分一、二、三、四級,相應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見表2-3-7。
構件名稱 | 耐火等級 |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四級 | ||
墻 | 防火墻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承重墻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2.50 | 不燃性 2.00 | 難燃性 0.50 | |
樓梯間、前室的墻,電梯井的墻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1.50 | 難燃性 0.50 | |
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難燃性 0.25 | |
非承重外墻房間隔墻 | 不燃性 0.75 | 不燃性 0.50 | 難燃性 0.50 | 難燃性 0.25 | |
柱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2.50 | 不燃性 2.00 | 難燃性 0.50 | |
梁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難燃性 0.50 | |
樓板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75 | 難燃性 0.50 | |
屋頂承重構件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難燃性 0.50 | 可燃性 | |
疏散樓梯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75 | 可燃性 | |
吊頂(包括吊頂擱柵) | 不燃性 0.25 | 難燃性 0.25 | 難燃性 0.15 | 可燃性 |
注:二級耐火等級建筑采用不燃燒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也分為一、二、三、四級。除另有規定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2-3-8中的規定。
構件名稱 | 耐火等級 |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四級 | ||
墻 | 防火墻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承重墻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2.50 | 不燃性 2.00 | 難燃性 0.50 | |
非承重外墻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可燃性 | |
樓梯間、前室的墻,電梯井的墻,住宅建筑單元之間的墻和分戶墻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1.50 | 難燃性 0.50 | |
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難燃性 0.25 | |
房間隔墻 | 不燃性 0.75 | 不燃性 0.50 | 難燃性 0.50 | 難燃性 0.25 | |
柱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2.50 | 不燃性 2.00 | 難燃性 0.50 | |
梁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難燃性 0.50 | |
樓板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可燃性 | |
屋頂承重構件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可燃性 0.50 | 可燃性 | |
疏散樓梯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可燃性 | |
吊頂(包括吊頂擱柵) | 不燃性 0.25 | 難燃性 0.25 | 難燃性 0.15 | 可燃性 |
注:(1)除另有規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墻體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2)住宅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可按現行國家標準《住宅建筑規范》GB50368的規定執行。
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應根據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災撲救難度等確定,并符合下列幾項規定。
①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一級。
②單、多層重要公共建筑和二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一、二級耐火;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50h和1.00h。
3)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板應采用不燃材料,但屋面防水層可采用可燃材料。
4)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難燃性墻體的房間隔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當房間的建筑面積不大于100㎡時,房間的隔墻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的難燃性墻體或耐火極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墻體。二級耐火等級多層住宅建筑內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不應低于0.75h。
5)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
6)建筑內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外露部位,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且節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